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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湘潭县两人因组织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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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湘潭县人民法院

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两名被告人肖某珍和肖某

因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肖某珍在肖某租赁的湘潭县易俗河镇某居民楼住房内开始经营一个无名按摩店。由肖某珍对5名失足女进行集中管理,开展卖淫服务并从服务费中抽成。同时,肖某珍聘请肖某帮忙,负责打扫卫生、做饭、采买,有时也收取嫖资和安排妇女从事卖淫服务,直到2019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肖某珍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约30万余元;肖某长期协助肖某珍组织妇女卖淫,非法获利约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妇女卖淫,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肖某明知被告人肖某珍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协助肖某珍组织他人卖淫,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均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日前,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肖某珍违法所得款2万元,由收缴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肖某珍的违法所得款28万元,被告人肖某的违法所得款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编辑: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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