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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使用信用卡,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咋回事

信用卡本是一种便利于人们消费的金融工具,但使用不好便会成为伤人的“利器”,呼吁理性消费。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陈某因平时

信用卡本是一种便利于人们消费的金融工具,但使用不好便会成为伤人的“利器”,呼吁理性消费。

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陈某因平时购物、娱乐消费比较高,但工作收入尚不足以覆盖他的消费,所以陈某一直想着怎么弄点钱来花,又不好意思找父母要。

于是陈某想到了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可以透支消费。但自己的收入并不高,并不能办理高额度的信用卡,陈某便想起了伪造一份高收入的收入证明。

终于,陈某通过伪造高收入证明的方式办理了一张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

陈某刚开始还按自己的工作收入来支配信用卡,按期归还信用卡,但形成消费习惯后,陈某有些“大手大脚”了,透支越来越多。渐渐地,每个月的收入已经不能覆盖每期的信用卡账单。陈某便开始选择最低还款、分期还款,但需要额外负担利息。

但陈某的收入并没有明显增加,根本不能覆盖陈某的信用卡消费和逾期利息。

日积月累,陈某出现了一两次的逾期,在银行催收之后也都归还了,但债务雪球越滚越大,10万元的信用卡额度已经全部透支完,陈某最终还是承受不住了。

陈某思前想后,决定不还了,陈某离开了原来的单位,更换了联系方式,陈某认为这样银行就拿他没办法了。

结果,陈某等来了公安机关。陈某万万没想到透支信用卡也会演变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何为恶意透支呢?

可以拆分为三个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的陈某使用伪造的收入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在法律上均已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均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本案中的陈某超过期限未归还透支款项,也已满足该条件。

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虽然陈某改变了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但这实际并不妨碍银行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及相应规定进行催收,至于陈某是否真的收到通知,这并不重要。这个就像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用的公告送达,因为无法联系被告,法院只能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不管被告实际有没有看到报纸,都视为已经送达。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符合恶意透支的情形,显然,陈某是已经符合了。接下来就看陈某透支了多少钱了。

那恶意透支金额达到多少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依据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恶意透支金额达到1万元构成数额较大,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继续按1万元的标准来定罪的话,那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人就太多了,因此,结合其他因素,在201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定罪金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1万元调整到了5万元。

本案中的陈某透支了10万元,显然也已经符合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将定罪金额标准提升至5万元,并不意味着信用卡持有人就可以在5万元以下恶意透支了,尤其是对刚毕业的年轻人。恶意透支会是个人征信上的一个严重污点,会严重影响到一个人未来的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权益。在银行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被社会定性为老赖。总之,恶意透支是一项非常不明智的选择。

信用卡虽好,莫“贪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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