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出气,三男子冒充扶贫干部,以到农户家中调查情况为由,持塑料假枪入户恐吓殴打他人。近日,由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盘某、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兴宾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盘某、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7000多元。
2017年,盘某的朋友黄某想拿其已故父亲到韦某家祖坟附近埋葬,便拿了一个空金坛埋在韦某家祖坟附近,韦某的家族成员发现后,便把空金坛挖起,由此黄某与韦某产生纠纷。2018年,黄某与盘某喝茶时,把空金坛被韦某挖出之事告诉盘某,盘某听后便决定为帮黄某出气。2018年3月25日,盘某与谭某、梁某共谋后,便带上塑料假枪,驾车到兴宾区平阳镇某村恐吓、威胁韦某。当天下午15时许,谭某和梁某遇到韦某后,为了不给韦某察觉,便冒充政府扶贫工作队员进入韦某家中,谭某随即出言威胁韦某并持塑料假枪顶住韦某头部,韦某欲抢枪自卫,梁某便对其拳打脚踢,谭某也用塑料假枪敲打韦某头部。之后,因韦某大声呼救,谭某、梁某被迫逃离现场。被害人韦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盘某、梁某、谭某先后于3月30日、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谭某因犯故意杀人罪,2007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6年1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盘某、梁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遭受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核:覃家貌
编辑:梁月馨
文字:巫连飞、梁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