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们先要明确一下什么是“一事不再罚”,罚款之后未被拆
除的违章建筑是否就等于默认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该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只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行政处罚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既然国务院法制办的权威解释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能改正的罚款补办证照改正;不能改正的要依法拆除。本案中要对刘先生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对其的第一次罚款是对其违建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缴纳罚款之后该建筑就合法了,还必须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补办手续,其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应该说一直存在。如果说缴完罚款后违法建筑就合法了,这与法相悖,让当事人误以为缴纳了罚款违章建筑就变成合法了,将会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以后难以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