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梅虎涉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鲁梅虎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于恩齐、齐腾(均已判刑)未经许可、未经注册在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成立“齐鲁投资公司”(又称“齐鲁私贷”)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二人招录多名业务员,提供资金、办公场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贷利息、手续费、逾期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决定业务员领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门催收债务等。于恩齐、齐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放贷、收贷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于恩齐、齐腾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宸君(已判刑)、被告人鲁梅虎各自带领一个小团队,二人分别为小组长,分别负责于恩齐、齐腾与其他业务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带领手下业务员审核客户资料分别推送给于恩齐和齐腾,组织业务员进行催收业务,为重要成员。
2017年10月14日
被害人王某某以李某的名义,通过孙恺(已判刑),从齐腾处借款16000元,实际到手10000元,打借条64000元。2017年11月1日18时,因该笔借款逾期,王忠梁到齐腾、孙恺等人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常春藤小区66号楼2单元804室的办公室协商还款。期间,孙恺、王毅铭、曹明昊(均已判刑)采用言语、手持棍棒等手段威胁王某某,要求王某某按照李某签订的64000元的欠条还款。当日23时许,孙恺、王毅铭欲带王忠梁到大学路派出所解决问题,出门时王某某用刀划伤孙恺和王毅铭,二人夺刀后与王某某撕打在一起,曹明昊、王天欣(已判刑)赶到后殴打王某某,后王天欣打电话告知于恩齐,于恩齐与刘宸君、郭长春(已判刑)、被告人鲁梅虎赶到后继续殴打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右额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其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害人曹某某通过被告人鲁梅虎向于恩齐借款7500元,实际到手4800元,打借条15000元。因曹某某未能按时还钱,鲁梅虎让彭某某、郑某某等人到其家中催收,在其村里用高音喇叭喊话,并在其家门口用红油漆写字,“曹某某共还款263元”。鲁梅虎向曹某某勒索财物10200元未遂。
编辑 | 庞玥 高宁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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