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宣判。
10月9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符志康、李某宗为首的1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符志康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李某宗、赵某等1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符志康纠集李某宗、黄某、符某等人在北海市海城区红路岭村、金癸市场一带开设赌场,逐步形成以符志康为首的、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共同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符志康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某宗、赵某、裴某、钟某、符某、黄某、陆某多次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陆某、符某荣负责该组织的记账及财务工作,均是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满某、郑某忠、林某、郑某新、包某、郑某豪、李某伟、庞某、徐某、李某国是一般参加者,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违规建设铺面出租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超过2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拥有枪支及大量的刀具、铁棍等,对危害其组织利益、威胁动摇其江湖地位的人,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打击、压制。特别是该组织在海城区红路岭村、金癸市场一带人口密集区及商业活动活跃中心区域,长年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控制赌博业及恐吓、威胁等手段垄断红路岭村的集体土地及铺面出租,敛财数额巨大,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符志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李某宗、赵某、裴某、钟某、符某、黄某、陆某、符某荣数罪并罚,分别判处6年6个月至14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一般参加者满某、郑某忠、林某、郑某新、包某、郑某豪、李某伟、庞某、徐某、李某国数罪并罚,分别判处3年10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至8.8万元不等。
一审法院宣判后,符志康、李某宗、赵某、裴某等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
北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符志康、赵某、符某等被告人涉黑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陈家财)
来源:平安广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