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通讯员尹杉 记者董小芳 沈之蓥
今天上午,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应某等10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这也是鄞州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鄞州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松来担任本案审判长,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益军出庭履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3年始,被告人应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宁海县通过招纳多名徒弟,采用串通投标、暴力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以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依托,欲非法控制、垄断宁海县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逐步建立起以应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杨某、葛某等其余9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师徒关系为纽带,徒弟之间以地域为界承揽工程,逐步形成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结构层级分明,成员相对固定,在宁海县公路建设领域具有重大影响。
被告人应某通过安排组织成员转包、分包工程,或准借建筑公司资质投标承揽工程等方式实施双向利益输送,进行间接利益分配,对该组织成员进行拉拢,发展、壮大组织。该组织称霸一方,并以应某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依托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在宁海县公路建设领域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建筑公司在2016年至2017年间获取了宁海县11个重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6个。
被告人应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串通投标、暴力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串通投标、单位行贿、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单位行贿罪。
其余9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中的两项或多项罪名。
10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一审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认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应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其余9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54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