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2点30分,博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展云等3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首犯刘展云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曹海龙等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人刘展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后被告人刘展云不思悔改,以此为资本继续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及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在社会上单独或伙同他人参与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出场摆势、插手民间纠纷、替人“摆平”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传播其逞强斗狠的名声,树立其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在博兴县曹王镇、兴福镇一带逐渐形成影响。2009年夏天,被告人刘展云组织被告人曹海龙等数十人在兴福镇举行物流配货站开业仪式,指使被告人曹斌、刘洋洋等人在物流配货站护送车辆,通过沿途滋扰、威逼恐吓货车司机、聚众摆场子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确立起在鲁西南方向物流配货行业的强势地位;同时涉足氩气经营行业,通过组织人员摆场造势、寻衅滋事、拦截举报等方式占领曹王镇、兴福镇一带氩气市场,自此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展云、曹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经营物流、氩气以及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积累经济实力聚拢人气,将部分获利用于组织生存发展。被告人刘展云给参与违法犯罪的人员发放报酬,对为组织利益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支付赔偿款等费用,对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的人请客吃饭等,通过以上手段发展和激励组织成员,使得组织成员甘愿追随刘展云,并为组织利益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起到了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交叉结伙,多次作案近三十起,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保险诈骗、盗窃等多项罪名,长期危害一方。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排挤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垄断博兴县兴福镇至鲁西南方向物流配货专线,对博兴县曹王镇、兴福镇一带氩气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插手民间纠纷,欺凌普通民众。对当地群众特别是氩气经营者及用户、鲁西南方向物流经营者及用户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侵害了相关物流配货以及氩气经营者和用户合法经营、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权利。以被告人刘展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展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曹海龙、曹斌、刘洋洋、刘保水、常继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巩辉、成虎祥、曹立泽、付华东、田康康、刘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展云、曹海龙、曹斌、刘洋洋、常继刚、刘超、田康康、巩辉、曹立泽、付华东、成虎祥、李兴旺、傅琪皓、曹同林、吴保亮、傅璐璐、张超、闫英鹏、曹心岩、刘为晋、曹松松、曹连成、曹辉、赵传江、孙翊轩、曹飞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展云、曹海龙、常继刚、曹斌、刘洋洋、巩辉、成虎祥、曹立泽、付华东、李兴旺、吴保亮、曹辉、傅琪皓、曹铄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展云、曹海龙、常继刚、刘保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展云、刘保水、赵帅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物品,被告人刘展云、赵帅帅、宋志军作为博兴县普天气体充装销售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展云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发包工程,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展云、曹海龙实施保险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曹海龙、曹斌、刘洋洋、张超、闫英鹏、闫鹏宇、闫亮、曹聪、曹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海龙、曹斌、韩景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赵传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曹林林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超、刘为晋、王伟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展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对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