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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陇南市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江中队民警查处一起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不符的案件,该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10月7日10时许,临江交警中队民警在国道212线月亮坝村路段执勤时,对车号为甘KX3813的轻型货车例行检查发现,驾驶人王某所持有的C1驾驶证存在假证嫌疑,将驾驶人身份证信息通过公安网比对核查后,发现王某持有C4驾驶证,存在所持驾驶证与准驾不符的违法行为。在证据面前,王某对其使用伪造驾驶证且准驾不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该驾驶人为拉货营运,于2019年6月通过墙体广告联系到伪造假证人员,花钱制作C1假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对王某勤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10月8日,王某被依法执行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