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限制的。但为什么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限制呢?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总是有一定的差别,在著作权上也不例外。
以中美两国为例,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开始实施,期间也无太大的改动,其中第20、21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的人身权、 公民 作品的财产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电影作品等的财产权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而 美国 的《著作权法》可谓是一波三折,自1790年颁布第一部版权法案来,美国版权法不断修改并且每次的修改在版权大鳄地推动下版权保护期都被延长了。
根据1998年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
(1)在1978年及以后创作的作品将受更多的版权保护,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合作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最后去世的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70年;隐名作品、匿名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 作品 完成之日起120年或首次发表之日起95年,以先到期者为准。
(2)在1978年以前已发表或已登记的作品,只要在28年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后有效进行续展的,最长可以获得95年的保护。
(3)1923年以前发表的具备版权保护特征的作品均已进入公知领域(Public Domain),不再受版权保护。
由此可见,不同国家之间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并非一致,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国的作品,在其他国家便不受版权保护了呢?
但事实并非如此,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可根据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与的《伯尔尼公约》,根据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这样一来,我国国民在中国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同样受到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并根据该公约的"独立保护原则",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即我国国民发表的作品即便是在中国失去了版权保护,在美国或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国家仍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