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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出尔反尔”?糊涂男子陈述时自相矛盾被加刑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法官,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维持原判。”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从一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法官,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维持原判。”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从一审的认罪认罚从宽到二审坚持不认罪的吴某,在法庭最后陈述时提出了这样“矛盾”的诉求。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这个诉求,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比起一审判决,刑期足足多了两个月。

据了解,这是绍兴地区首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成功的案件。

2019年4月8日晚,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指派民警黄某、丁某及协辅警梁某等五人到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一路口设卡检查酒驾违法行为。20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上述检查路口,他看见交警设卡检查,知道无证驾驶也要被查,便立即驾车调头逃跑,梁某等人上前阻拦,伸手示意停车。但吴某不听指令,继续驾车撞上了梁某,致其倒地后头面部、手臂多处挫伤,而被告人吴某亦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协辅警梁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5月22日,新昌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新昌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吴某也明确表示已经知悉相关法律后果,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新昌县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提起公诉。新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以为案结事了,谁知几天后,被告人吴某以没有暴力袭警、判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得知吴某的上诉理由之后,新昌县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吴某在被判刑后,又不认罪认罚,不接受判决,其已丧失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依法提出抗诉。绍兴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正当理由反悔,既不认罪也不认罚,二审法院应收回原判因吴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量刑减让。

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吴某提出他没有暴力袭警,还要求观看监控视频。绍兴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官便当庭出示了证据,播放了监控录像。而这个监控录像,恰恰证实了吴某暴力阻碍执法的全过程,与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吴某的犯罪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对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都提出了异议,且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仍坚持没有暴力袭警的意见,所以吴某不应该再继续享受因为认罪认罚而获得的量刑上的从宽,遂驳回吴某的上诉,撤销原审判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要加强法律监督,对于被告人一审判决后不再认罪认罚而上诉的,因其已丧失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基础,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决,导致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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