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经常听到招投标当事人在谈论某招标采购项目时,会提及“无效标”、“投标无效”等专业术语,看似形义相近,但各有内涵和适用情形。实践中,我们是否用对了、用准了?
今天保标招标小编进一步深化理解和明晰这些术语的内涵,以便实践中招投标当事人能用对、用准这些术语。
无效标:
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对被认定无效标的,招标单位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1)投标书未能按照规定包装密封;
2)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
4)“投标函”和“工程投标报价书”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加盖法人印章;
5)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6)未在规定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7)其它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严重违例的。
无效投标文件:
1、超过规定的时间投递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①营业执照。我们要求提供的是“经过年检的、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凡提供正本的、非法人的、未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的投标供应商均为无效投标。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由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否则,为无效投标。
③对供应商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必须满足其要求并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不明确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投标文件必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附联合体各方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否则,为无效投标。
总结:
无效标书是某一投标人因投标文件的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书无效。无效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过错之一,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书是招标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书无效。无效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是不是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因为在招标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