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转让按照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而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到底是股权还是(属于有价证券性质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存在争议,这个难题还是交给国税总局来界定把,对于这类模糊问题,企业可以选择不主动交,税局如果找上门再说。
此前,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非原始股,是否缴纳个税,各地也是存在争议。
免征派的观点认为,根据国发[2013]49号文的规定和精神(新三板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个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个税处理应当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同,即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张征税派则认为新三板股票是股权,不是上市公司股票,应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认为尽管新三板税收政策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税收政策处理,但鉴于与上市公司仍存在差异(主要为股东人数和股票流动性差异),部分情况适用非上市公司的税收规则可能更为合理,也更为优惠。如股权激励的个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的政策解读,“考虑其(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需要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后来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文,给了个定论,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免征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明确转让非原始股不用交个税。
但对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意味着之前老老实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主动申报纳税的,或者被税务机关强征的,对不住了,税交就交了,交定离手,一律不退。(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反过来,那些以政策存在争议为理由,不交或拖着观望的,恭喜你们,这次文件明确了,之前没交的,就不用再交了。
可以,对于存在争议的地区,老实交税的交了业交了。
本质来说,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是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对金融商品转让,对利得征收所得税就可以,征收增值税,下游又无法抵扣,相当于对利得双重征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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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