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是不是越多越好?
2014年3月1日,新的公司法颁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将原来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在此之前,公司想要注册资本100万元,就必须缴纳100万元,即使分期支付,也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普通公司,2年必须缴清。但现在就不同了,在认缴制下,允许公司初期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而实收资本在规定年限缴纳完毕即可。
这时候有的股东就想了,反正前期实缴不用太多,那我注册金额越大,岂不是公司实力越强?这样做真的好么?我们来看一个小例子
甲、乙、丙三个人想要成立一家建材公司,手头只有1000万元资金,甲说,现在是认缴制,为了凸显公司实力,吸引更多的客户,咱们不妨把注册资金设置的高一些。
这一提议,得到了乙和丙的一致同意。
三个人在公司注册时,便把公司注册资金写成1亿元,但实际上,三个人实缴资金加起来才1000万元。
大家都知道,现在传统行业并不好做,这家建材公司过了两三年,不仅把之前的1000万赔了进去,还欠了2000万的债务,许多债主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公司还钱,甚至还将公司以及三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
法院判决后,这三个股东傻了眼,法院竟然要求三个股东在公司资产不足的情况下,就未足额出资部分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三人继续承担这2000万元的债务。
我们在此对比一下,如果建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亏损2000万元,因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三位股东最多就损失开始缴纳的1000万元。
但如果建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目前亏损2000万元,三位股东不仅要损失开始缴纳的1000万元,还要承担2000万元的补充责任,这样加起来损失就是3000万元。
只因为甲、乙、丙三人当初的这个决定,两者一对比,差了足足2000万元。
由此可见,注册资金越大,对应的风险就越大,而不能说明公司实力就越强。如果创业者单纯的因为面子、信用,盲目的认缴注册资本,只会加大股东的责任与压力,影响公司信用水平以及实力,因为这种超出股东经济实力的行为,就犹如镜花水月,一戳就破。
特别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往往第一时间去工商局查询认缴与实缴情况,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就要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说,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在此也要告诫大家,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而认缴制也不是一张空头支票,公司股东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
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比例及数额;
各自出资方式,是现金、设备还是其他资产;
以及各个股东自主约定后统一的出资期限等。
特别是出资期限,有的公司一写就是30年,等到公司真的需要运转资金时,其他股东都已未到认缴期限为由不进行出资,这时公司控制人就需要与自己人斗智斗勇,一点也没有当初股东们齐头并进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