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营改增” 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 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2.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案例说明
例1:某个单位,为了发放职工福利,购进了10万的物品,也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些物品是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所以,这些物品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0×13%=1.3万元)是不能够用于抵扣增值税的,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例2:某个单位购进了100万元的原材料存放在仓库中,留待生产经营所用,结果第2个月,由于下了暴雨,仓库中进水了,造成了一些损失。经过盘点,发现损失了10万元的原材料,这些这些原材料不能再使用了,只能作为废品丢弃,那么按照增值税的要求,这10万元的原材料,就不能再用于生产经营,也就是说,不能再进行应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用,所以需要这这些原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款。但是因为前期已经抵扣了,所以要进行进项税转出,需要转出的进项税=10×13%=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