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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从唐律立法精神看唐代对受贿官员的以贬代刑之制

导读在唐代,尽管《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受贿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对受贿官员不加刑而贬其官职的现象比比皆是

导读

在唐代,尽管《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受贿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对受贿官员不加刑而贬其官职的现象比比皆是,以贬官替代刑罚来惩治受贿官员是唐代极为常见的现象。贬官实际上成为唐代官员受贿的主要责任形式,其具体表现为官员受贿贬官往往不受刑,而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而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从律法精神上来看,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唐代官员受贿贬官现象之由来,唐初即事实上存在,中宗时加以确认

贬官在唐代,主要指官职品秩的下降,“贬则降秩而已”,“贬乃降资”,但因唐朝重京官、重职事官的风气,有时品秩未降,由中央调往地方任职或由职事官迁为散官也被认为是贬官。

唐代地图

唐代律令并未明确规定贬官为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之一。依《唐律疏议》名例律和职制律的规定,唐代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包括主刑(笞、杖、徒、流、死)、从刑(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征赃等几种。开元七年《考课令》规定,“居官谄诈,及贪浊有状,为下下”, “若私罪下中以下,公罪下下,并解见任,夺当年禄,追告身。周年听依本品叙”,意为官员若犯有贪贿之罪, 当年必然考为下下, 一旦考为下下,必须解除现任官职,追夺当年俸禄,并追回被解除官职的告身,一周年后再依照其现有品级量情叙官,可见,无论官员受贿罪行轻重与否,是否要以官当刑或承受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等从刑, 解除现任官职都是必然的法律后果。从上述规定来看,贬官显然不是唐代律令所规定的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形式。

唐律疏议

然而,“格以禁违正邪”,律令虽未规定贬官为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形式,中宗《神龙散颁刑部格》却规定了官员受贿量刑达赎铜十斤以上者,纵逢恩赦,刑责得免,也须根据其受贿的具体罪行。贬往岭南或其它边远处为官。“官员在任,缘赃贿计罪成殿以上;虽非赃贿,罪至除、免,会恩及别敕免:并即录奏,量所犯赃状,贬授岭南恶处及边远官。”

此格文之规定,乃是对因皇帝恩赦或别敕免刑的受贿官员,科以额外的行政责任,使其仍承担相当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断其完全免责的侥幸之心。

散颁刑部格卷

实际上官员受贿贬官这一现象自唐初便已存在,太宗贞观年间颜师古为秘书少监,物论称其纳贿,出为郴州刺史;唐俭为兵部尚书,因托盐州刺史张臣合收其私羊,贬授光禄大夫;高宗时褚遂良为中书令,因贱市中书译语人地,左授同州刺史;许敬宗为礼部尚书,因嫁女多纳财宝, 左授郑州刺史;骆宾王高宗末为长安主簿, 坐赃左迁临海丞;武则天主政时李敬业为眉州刺史,坐赃贬授柳州司马;来俊臣为殿中丞,坐赃贬同州参军;宗楚客为文昌左丞,坐赃贿及第舍过度,贬播州司马;李迥秀为夏官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因受贿赂,贬庐州刺史;张同休为司礼少卿,张昌仪为尚方少监,坐赃,张同休贬岐山丞, 张昌仪贬博望丞。

可见,官员受贿贬官,是唐初以来就有的现象,且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并不限于《神龙散颁刑部格》规定的情形。中宗之后,官员受贿贬官现象更加普遍,因此官员受贿贬官在唐朝乃是极为常见之事。 贬官的执行具体来说,就是以降职外迁的行政责任取代刑事责任,受贿官员一旦被贬官,即无须再受刑。贬官的适用范围非常广,适用于高级官员受贿,也适用于中低级官员受贿;适用于罪行严重的受贿罪, 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受贿罪。可以说,贬官在事实上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在唐代,贬官的种类正员官和左降官,两者之间差异极大,正员官大多较易重新获得起用,而左降官待遇较差且则极难被重新启用

唐代官员受贿贬官有两种形式,一是贬授正员官,一是贬为左降官,这两种形式的贬官差异极大。

唐代官制简表

(一) 贬授正员官

正员官指唐代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编制内的、 能够正常行使职权及完整享受职务待遇的官员。“初,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为七百三十员”, 这七百三十员官就是指正员官。唐代官员受贿贬为正员官的现象较为常见,如颜师古出为郴州刺史,唐俭贬授光禄大夫,褚遂良左授同州刺史,许敬宗左授郑州刺史,宗楚客贬播州司马,李迥秀贬庐州刺史,崔较贬代州都督,均为贬授正员官。

颜师古

官员受贿贬授正员官,除官秩、任职地点和职权的变化外,其余与一般官员并无两样。且贬授正员官者较易获得起用,如颜师古出为郴州刺史,未行即被太宗起用为秘书少监;褚遂良左授同州刺史,两年后复拜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许敬宗左授郑州刺史,两年后入为卫尉卿;宗楚客贬播州司马,不久即被追还,后官至夏官侍郎、 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李迥秀贬授庐州刺史,后累转为鸿胪卿、修文馆学士。当然,贬授正员官也有贬往边远地区任正员官的,在这种情形下, 被贬往边远地区任正员官的官员虽可保有一定职权及完整享受职务待遇,但生活环境恶劣,且因远离权力中心,要想重新起用并不容易。(二) 贬为左降官

唐代的左降官指“因犯罪而被贬到边远地区任员外官的官吏”,因此,贬为左降官这一贬官形式包含三层含义:

1、降职降品,如从刺史县令降为司马县尉等。

2、 贬往边远地区。 如岭南道,向为唐代安置左降官较为集中的地区, “唐代时,岭南道被作为全国首选的贬谪地 其贬官构成了当地官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岭南

3、 贬为员外官。 唐代员外官指正员官编制之外的官员,自贞观年间即有之,唐太宗虽定制七百三十员正员官以待天下贤才,但“然是时已有员外置,其后又有特置, 同正员”,“员外置”、“特置”、“同正员”,指的都是员外官。中宗后员外官大量增加,以致当时有宰相、 御史、员外官“三无坐处” 的说法。开元初革中宗朝之弊端,停设员外官,但仍保留了一部分员外官的设置。中唐以后,贬官则多以员外官处之。

曾被贬官的李白

“员外及检校试官斜封官,皆神龙以后有之。开元大革前事,多已除去。唯皇亲战功之外,不复除授。今则贬责者。然后以员外官处之”。

玄宗开元年后,左降官开始大量出现, 如李乐贬钦州道化县尉员外置长任,卢季恂贬恩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崔憬贬施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王琚贬江华郡司马员外置,韦陟贬临贺郡桂岭县尉员外置, 张万顷贬巫州龙标县尉员外置长任,李鼎贬思州长史员外置,李彤贬吉州司马员外同正,吉温贬澧阳长史员外置同正员,杨炎贬崖州司马同正,杨凭贬临贺尉同正,均为受贿而贬为左降官之例。官员受贿贬为左降官,已成寻常现象。官员受贿贬为左降官, 虽未丧失官员身份, 但各方面待遇已迥异于一般正员官:

①驰驿发遣。唐代官员到地方州县任职,一般会给予一定的装束假,“诸外官授讫,给装束假,其一千里内者四十日,二千里内者五十日,三千里内者六十日,四千里内者七十日过四千里者八十日, 并除程。其假内欲赴任者,听之。若有事须早遣者,不用此令。若京官身先在外者, 装束假减外官之半。 其有田苗者, 听待收田讫发遣” ,若贬为左降官,装束假则短得多。

“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

“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留,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尽时迭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当別有处分”。

唐代三十里设一驿站,十驿就是三百里,按照上述规定,左降官须一天赶三百里路,路程紧迫,致使人多丧命,此敕一出,“是后流贬者多不全矣”。因此,官员一旦被贬为左降官,装束假短,且路程紧迫;

②职权丧失,活动受限。左降官为员外官,而员外官自中宗神龙年以来,其职权逐渐丧失,神龙元年五月三日敕规定,员外官除长官副貳官和一部分被挑选的官员外,“自外并不在判事之限”,神龙二年, 因员外官与正官争事相殴,于是中书令李峤又“停员外官厘务”,天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御史中丞萧谅又奏,“近缘有劳人等,兼授员外官,多分判曹务,颇多烦扰前件官。伏望一切不许知事, 如正员官总阙,其长官简清干者权判,并本官到日停”,“敕旨依奏”,至此员外官管理具体事务的职权,也可以说是基本丧失了。官员受贿贬为左降官,其职权必然丧失,也不能以其它方式介入州县事务的管理,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规定,“(左降官)至任日,不得別摄余州县官, 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元和十二年四月敕又规定,“应左降官流人, 不得补职”。不仅如此,左降官在贬居地的个人活动也受到一定限制, 元和十二年四月敕除规定左降官不得补职外,还规定左降官不得“留连宴会”,“如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唐代道的划分

③ 收入减少。“员外官、检校、判、试、知给禄料食粮之半”, “其加同正员者,唯不给职田耳,其禄俸赐与正员同。单言员外者,则禄俸减正官之半”,可见,凡称贬为“员外置”且加“同正员”、同正” 者,俸禄基本与正员官相同,但没有职分田,凡只称贬为“员外置” 者,则俸禄减正员官之半,总之无论如何,一旦贬为员外官,官员收入必然减少。

被贬官的白居易(非受贿被贬,仅举例)

④迁转量移困难。迁转指重新起用为正员官,量移指酌情移近安置。官员受贿被贬为左降官,虽仍有迁转量移的可能,但实践中机会渺茫,难以实现。唐代职事官一般四考(四年)迁转,而左降官一般要五年。然而实际的情形是,即便五考已满,左降官也经常因为其它原因得不到迁转量移,元和十二年七月敕称,“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令,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虽然左降官还可因皇帝不经常性的赦令得以迁转量移 但其总体上迁转量移困难乃是唐代一个基本的事实。

总之,左降官者因各方面待遇的大幅下降,其地位几乎与流人无异,故唐代赦书常将左降官与流人并列,“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以为左降官之限年量移尚不如流人之直接放还。贬官的法律意义,进一步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 ”的立法精神

官员受贿贬官,是在官员承担受贿罪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换刑事责任,官员如因受贿被贬,则无须承受律令格敕规定的刑罚。此一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 ”的立法精神。

唐律强调“一准乎礼”,而礼的精神在于“别”,在于“序”, 故《礼记》 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荀子言,“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既有等差,则刑不能无贵贱, 故《礼记 》又 称 “刑不上大夫 ”, 意指官员犯罪,能不加刑则不加刑,而选择刑罚之外的方式惩罚之,可以说,官员犯罪“以礼责之” 而少用刑罚,乃是儒家礼治主义主张的重要内容之一。

王昌龄曾被贬岭南

贬官实际后果的多样性, 原本与“以礼责官”的精神不矛盾。唐律惩治受贿罪“以礼责官” 的实质,是在惩罚受贿官员的时候, 尽量顾及、维护受惩官员的人格与身份,使其不会因承担受贿罪的法律责任而体面尽失,整个官僚集团也不会因部分受贿官员的受惩而颜面全无, 使等级制度不会因惩治犯罪官员而崩塌。在这一前提下, “以礼责官”并不放弃对受贿官员法律责任的追究,并不刻意减轻受贿官员的法律责任,官员受贿若罪重,则在维护其体面的同时使其承担起实际不亚于适用刑罚甚至比适用刑罚更重的后果,官员受贿若罪轻, 则不妨在维护其体面的同时也真正减轻其所承担的责任。

换言之,“以礼责官”并不是放纵犯罪,它具有双重面向: 既维护等级制度,也寻求对犯罪官员的适当惩罚。贬官实际后果的多样性, 与“以礼责官”的精神正相一致:当官员受贿罪轻时,则予以轻贬, 如品级小降甚至不降,由都城迁往京畿附近或上州为官等;当官员受贿罪重时,则予以重贬,如品级剧降,贬往边远地区,甚至直接贬为左降官等,其惩罚力度不亚于执行除免当赎甚至有过之。由此造成贬官实际后果的多样性,才是“以礼责官”精神的真正反映。结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礼”并不是“法”的对立面,“礼治”也不是法律秩序的破坏者。从理论上讲,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并未构成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破坏,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 的立法精神,是对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可以说是大唐盛世体系中人性和律法的结合。

唐会要

参考资料

《唐会要》

《唐令拾遗》

《唐六典》

《旧唐书》

《资治通鉴》

《新唐书》

《唐律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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