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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精神病人犯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精神病人因为疾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在今天的社会也是一个医学难题,他们可能是先天大脑发育不完全,也有可能是在后天出现的问

精神病人因为疾病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在今天的社会也是一个医学难题,他们可能是先天大脑发育不完全,也有可能是在后天出现的问题。比如遭受了一些强烈的外部伤害,或者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刺激。从而导致自己的身体不受自己大脑的控制。正是由于他们自己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在现代的法律中,对于犯了罪的精神病人的处罚也是和普通人不一样的。那么,在文明程度远不如现在的古代,政府又是怎么对待他们的呢?

如何约束精神病患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是难题。而对于精神病人的管理、其犯罪后如何惩处,其实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早有涉及。《周礼》中就有“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三种人,除故意杀人外,一般犯罪均可以赦免;秦朝时,没有区分精神病。因此对于这类特殊的人群是没有处罚方面的减免,但是对犯了罪的老人和小孩子会有减免。

一直到三国时候的魏国,才第一次明确的提出对于精神病古人叫做笃疾,并不是说一定会减免。而是纳入到了“八议”中,也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酌情考虑减刑。但是并没有指出一定能减刑。一直到北齐才明确提出在法律上应该优待精神病人。

唐朝统治时期,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更加细化,唐朝把精神病分为痴和癫。如果仅仅是痴傻,犯罪仍需受到惩罚。但如果属于癫狂之人,犯罪可以不受处罚。但无论什么事都有限度,《唐律》中对精神病人的犯罪程度有明文记载:“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换而言之,如果精神病人参与了造反、谋大逆、杀人等罪行,不在赦免之列。究竟是否赦免,需要请示最高统治者,也就是大唐帝国的皇帝。

宋元明三朝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建立的。尤其是宋朝,在对待精神病人方面的改动很小。在元朝统治时期,出现了精神病人杀人的案件。按照《元典章》的记载:一个精神病人,在夜晚,手持木棍闯入邻居家,打死了男主人,并且打伤了3个家属。由于案件重大,刑部没有轻易下结论,而是直接上报中书省和皇帝。最后,元朝皇帝的处理方案是: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

在明清的时候也有这些优待,但是这时候开始模糊界定精神病的界限,清朝时随着精神病人犯罪事件增多,政府对这种事情严加对待,甚至不惜以杀头来警醒他们。嘉庆年间有一对兄弟,哥哥叫侯法,弟弟名为侯存义。弟弟侯存义早逝,留下一个没有孩子的妻子窦氏。窦氏无子,无以为继,就在族内挑选了一个侄子侯三过继到自己名下。后来,哥哥侯法发现了一张匿名纸条,上面竟然写着弟妹侯窦氏已经与继子侯三做了夫妻的字样。侯法怒不可遏,拿着纸条就去侯窦氏那里盘问,侯窦氏苦苦辩解,直言没有这种事情,但是侯法并没有相信她。这样不堪入耳的龌龊事使侯法气愤难平,竟然气出了病,时哭时笑,一副疯了的模样。

可谁能料想,侯法竟在发疯的时候拿了菜刀去邻居张郑氏的家里,残忍地对张郑氏连砍数刀,致她当场毙命。这还没有结束,侯法又将张郑氏的女儿张二姐砍伤,虽未立时死亡,但也没有逃离不治身亡的命运。侯法被逮捕时仍处于疯癫的状态,官府收押诊治使其痊愈。案件审理时,侯法已经能够明确地说出案发经过,官府听此消息也对邻居尸体做出了处理,对侯法的判罚是施以绞刑。

如按当时的律法规定,疯病杀人的案件要根据先前在官府的登记为根据,如果是因为一时的突患疯病,还来不及上报,以致杀人,后经调理痊愈,或者嫌犯到案时虽然处于疯狂的状态,但到审理时已经可以供吐清晰,尸体也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是可以准许施以死刑的。

如果是犯病时杀人,一般按照律例给与免减刑期。但是如果案情严重,地方上也会直接判死刑。 对于杀人的精神病患者的监禁分两种,一种是直接由官府监禁,但多数情况还是“将该犯交亲属锁固看守”。叱令亲属严禁将杀过人的患者放出,以免再去杀人。官府收监的情况,是考虑到家庭困难,亲属本身就挤在一起住,根本没单独房屋禁锢。还有一种情况是此人并无亲属,“况疯犯或系孤身,并无亲属,势必责保邻看守,恐防范不周”。所以官府还是得收监,不然怕没人看着,他再把人给杀了。 政府会要求精神病人亲属给付死者所有丧葬费用,并令亲属禁锢,如故意放纵,则有连带责任。

既然古代大部分时候对精神病都有优待,那么能不能装病作案呢?其实古人对此早有防范,为了避免有人乱用,地方官是没有权判定一个人是否精神病的,判定必须是由长期生活在当地的人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在当地很多人都知道这个人是精神病才能在犯罪后优待。我国古代精神病人认定方式主要有三种:户籍记载、行为认定、衙门鉴定。唐代法律在户令中要求对于老幼疾之人在户籍登记时予以载明。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事发时,其户籍记载表明其确为废疾笃疾者,则其身份应该可以确认。另外依据行为人在犯罪时或事发时的言行状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病。

精神病人犯罪,历来都是世界性难题,从西周到清朝,历代王朝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越来越完善和人性化,也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在人情和法理上取得平衡,才能给他们最大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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