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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风气的保证——谈谈古代监察制度

之前给大家介绍过监察的职能,这次,想要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监察的几个方式,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一下古代的监察制度,知其优劣

之前给大家介绍过监察的职能,这次,想要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监察的几个方式,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一下古代的监察制度,知其优劣。

中国古代监察督核机制是由一整套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网络组织来保证实行的。监察督核的对象是各级文武官员和勋臣贵戚,也兼及普通人民。举凡政纪、法纪、军纪等国家大政之外,还深入到赋税、营造、漕运、盐铁茶马专卖、科举考试、学校教育等多方面,监察督核的权限无所不及。为使监察督核能够收到实际效果,历代统治者采取了检核簿册、举劾案章、连坐告密、遣吏巡行、牵制监督、密查侦缉、密奏传呈等方法。接下来我们分别看一下这几种方法中的其中四种。一、检核簿册法

检核簿册法是进行监察的常规方法。古代各级政府部门在年终时汇集各种政务情况,制成簿册,逐级呈报审查,上级核对簿书,因此鉴定下级是否完成规定的任务。出于同等目的,监察人员也经常到各级政府部门去“督促文书”,在检核簿册过程中,除了检核文书中的错谬和失误之处以外,对于公文运转是否符合期限和程式,内容是否有弄虚作假等,都要进行监察。检核簿册是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的“令、“格”、“式”等法规进行的,有严格的工作程序。

如明代规定检核簿册,一定要按照过、通照、迟、失错、埋没五等处置。如果出现“文案不立,日月颠倒”,则要“推究治罪”;而“中间干碍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体式施行。如有迟错,其经该官员应请旨者,奏请取问。其余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对公文簿册进行检核,驳正违失,可以减少失误,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清查积弊和督促官吏的工作,其积极作用明显。

但古代检核簿册,必然要将当时起主导作用的宗法意识和官僚政治的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例如,必须遵守的许多避讳和严格按照纲常等级制度形成为公文书写格式,一不小心,就会牵连一大批人,酿成重大案件。

清代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在顺天乡试科场所贴的条例上,高宗(乾隆)庙号的“宗”字,误写为“祖”字。结果,现任的礼部郎中被褫职;现任的员外郎3人、主事2人,前任的郎中、员外郎、主事共4人,各降一级留任;礼部侍郎革职留任;连及考试监临官及刑部、大理寺、顺天府等兼管此事的刑部侍郎、大理寺少卿、府尹、府丞等6人,或降调,或降级留用。

这在现代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笔误,在古代却要被纠察为“大不敬”的头等大案。所以,各官于文书最为谨慎,逢皇帝徽号抬头处尤为紧要;而监察官员常常是察鱼索斑,专门寻找错字和避讳字,进而使监察流为形式,造成吞舟之鱼常漏,短尾之虾难存,难以制工作中的腐败。着重于簿册文牍中评定政绩,也易于徒作文字游戏,滋长官僚政治之风。二、举劾案章法

监察人员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朝章礼法的人和事,称之为“案章”;对违法乱纪的人进行弹劾,称之为“举劾”。举劾有一定的仪式和程序,可以当朝进行面劾,也可以用书面奏劾。官员接受弹劾以后,则要暂时离开自己的职任以避嫌等候君主的批示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被弹劾的官员有申辩的权利,有时还允许与弹劾人员在朝廷或官厅进行对质辩争,使监察人员与被监察人员之间也构成相互监督的关系。

然而,监察人员拥有举刻权,不管被举劾人员的辩争是否能够胜诉,都必须先要离任受讯,是否能够官复原职则成为未知数,故此,各级官吏对监察人员都存在一种畏心理,“行行且避,驰马御史”,监察人员一有行动,则“四方警动”监察人员拥有比较独立的举权,便于监察权力的行使。如明代正德时的给事中周玺,“大寮贾斌等十一人,中李兴等三人,边将朱廷、解端、李稽等三人”“大同失事,天锡往核,具得其状,巡抚洪汉、中官刘云总兵官王玺以下咸获罪”。张士隆为御史,“巡盐河东,劾去贪污运使刘愉”该传收录了监察官49人,各有事迹,史臣赞曰:“诸臣戒盘游,斥权幸,引义争,无职矣”。

君主授予监察人员以纠举弹,乃至“风闻奏事”之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朝廷纲纪和震臣属的作用,但经常是虎头蛇尾,以至于人们认为“奉使宣抚,问民疾苦。来若雷霆,去若败鼓”抵消了应有的效果。

此外,监察人员在考虑自身的利益时,也往往避重就轻,明代就有人认为:“近者科道纠拾,先期合具小帖,密投匦中,临期然后开匦酌议,疏名以上以朝廷至公之典,而乃暗昧为之,迹类匿名,事属用计。中间即挟私报复者,孰从而辩之?”再加上有些君主和权贵常常示意监察人员运用手中的举劾权来制造舆论,用以打击在他们看来不忠顺的臣僚和政敌;有些监察人员也利用职权,甘心做某些权臣的打手和吠犬,卷

入门户派系之争,乃至肆行招摇诬陷坑害,制造混乱。三、连坐告密法

连坐告密是在商鞅变法以后长期实行的制度,告密的范围包括逃避赋税兵役、非议君主吏师、私藏诗书和“盗贼”等项,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与此同时,上至公卿、下至什伍,都必须实行连坐,这样的做法经常被统治者贯彻到监察制度当中。

连坐与告密相结合往往使用十分残酷的手段,但取得的效果却是短暂的,而且必然带来极坏的后果。例如汉武帝时,酷吏盛行,盗贼兴起,“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部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数万级。及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虽然这样的连坐曾收到过一定的功效,但不久散亡者又啸聚山林。

为此,汉武帝制定“沈命法”,责罚官吏罪及小民,反而造成“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盗贼更多。对叛乱者采取瓦解,对告密的内容有所甄别,又适当收窄连坐的范围,是一些帝王明智的抉择,效果会好一些。如汉光武帝时,群盗并起,光武帝下令:“听群盗自相纠摘,五人斩一人者,除其罪。牧守令长界内有盗贼,及弃城者,皆不以为罪,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惟蔽匿者罪之”。举发从严,惩处从宽,惟重实效的做法,反而对稳定统治有利。清代史学家赵翼认为:“同一捕盗也,一则法愈严而盗愈多,一则法稍疏而盗易散。此前事之师也”。

但前事的得失而后者往往置于脑后。如武则天唐称帝,自知反对势力遍布朝野,因而全力诱发告密。设置知匦使,负责掌管延恩、招谏、伸冤、通玄四匦,以受理天下密奏,“盛开告密之门,有告密者,臣下不得问,皆给驿马,供五品食,使诣行在,虽农夫樵人,皆得召见,廪于客馆,所言或称旨,则不次除官,无实者不问。

于是四方告密者蜂起,人皆重足屏息”。当时的文翰官员麟台正字陈子昂上疏云:“伏见四方告密,囚累百千辈,及其穷,百无一实”。并引隋炀帝滥刑而亡为例,提出古人云:“前事之不忘,后世之师”为劝。

本来唐代的法律规定不许使用匿名的方式密告。“诸投匿名书告人罪者,流二千里。得书者皆即焚之,若将送官司者,徒一年。官司受而为理者,加二等。被告者,不坐。辄上闻者,徒三年”。但武则天破坏法制,鼓励匿名密告,进而造成全国性的惊惶恐惧和反叛的心理,引发星火燎原,官民齐相声讨,说明告密之并没有什么实在的神奇力量,反而加速其统治的垮台。

匿名告密的盛行,不但使全国臣民战栗自危,而且还给奸恶小人诬陷良善带来可乘之机,破坏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明清的法律加重对匿名告状行为的处罚,“凡投匿隐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司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然而,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总是由统治者率先破坏,在统治者认为需要的时候,往往又反而鼓励并受理匿名告状,一经立案,往往要“肃清逆党,“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在君主专制统治之下,连坐告密必然如影随形,是无法根灭的。

四、遣吏巡行法

遣吏巡行就是派遣使臣出去,代表君主“巡”,对地方实施监察的方法是由君主直接操作的监察手段,也是监察职能深入全国各地的表现。

早在汉代,曾经不定期地派遣御史、丞相史等官吏分行各郡国,着重了解各地官员的政绩和社会动态,也是为了澄清吏治。在收到一定效果之后,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13部(州)监察区,各部派遣刺史,分巡各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

与此同时,各郡国则派遣名为“督邮”的官巡行属县,各县派遣廷巡行属乡构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监察体系,为加强中央的控制能力,汉武帝还不时派名为“绣衣直指”的官员去“出讨好猾,治大狱”。由于监察官的权力扩大和分区监察,刺史很快就上升为地方上的显要人物,在汉成帝缓和元年,刺史改为州牧增秩至二千石,监察区转变为行政区,派遣之吏演变成正式职官。

汉代以后,在中央势力强大时,经常不定期地派遣一些官吏,以“使臣”的名义巡察某个地方或处理某项事务。这些“使臣”或“假节”,或“持节”,或“衣绣衣”,或“走马承受”,或“奉谕旨”,除享受特殊的礼遇之外,还拥有特别的监察权,有超越正规官僚机构之上的权力,号称“代天子出巡”,权威特重。这些有固定巡视区域的“使臣”,也逐渐成为地方行政长官,纳入地方行政序列。如唐代的“道”,宋、金的“路”,元代的“省”。

遣吏巡行在一定时期内曾经起到过澄清吏治,加强统治的效用。然而,因为所遣之吏拥有权力过大,又缺乏制约的机制所以许多遣吏依恃特权而肆行威福,揽权蔑法,甚至贪赃索贿,有意制造冤狱。

如唐代所遣使臣一出,“州县迎相望,道路牧宰候,僮仆不若,作此威福”。明代“抚按出巡,不分府州县正佐,跪迎道旁,倘值风雨,即知府亦陷膝圬泥中”,甚至“以貂皮饰满器,以茵褥铺厕中,按臣受而安之晏如也”;而且是“好揽诸司之权,百凡大小刑名,俱令申详定夺”。唐玄宗李隆基曾说:“向者屡遣使臣分巡诸道,察吏善恶,今因封禅历诸州,乃知使臣负我多矣”。

有鉴于遣吏巡行的诸多弊端,滋长了对此派遣官员的不信任,有些君主便改为委派自己的亲信宦官或幸臣充当耳目爪牙,直接插手监察事务,包括对监察系统的检察。但这种做法,不过是以弊除弊,其弊更巨。

如唐代经常派遣宦官“持节传命,光焰殷动四方。所至郡县奔走,献遗至万计。修功德,市禽鸟,一为之使,犹且数千缗。监军持权,节度返出其下”。明代“以地方官不足信而假中朝之御史以为重,久之亦可为地方官矣。则又出中朝之尊贵以临之,礼节滋烦,文移滋费,而彼此牵制不得行其意。

功成则众任之事,败亦不独加也。彼此相杖相委,视荫玩日”。以宦官代替御史,是明代中期以后政局的特点,凡“镇守、出征、督、坐营等事,无一不命中官为之”。这些宦度出使,“络绎道路,恣为求索”所谓代行监察,实际上已成酝乱之源。总结:

这些制度,放在当时的历史中看来,不可不说这些方法从小到规范百姓行为,大到匡正国家过失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纵观古代的种种监察的方式,皆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合理之处,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积极的我们应该借鉴,消极的我们应该摒弃。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放到现代,看看这几个方式,看看当时朝代的兴替,就知道我们应该怎么做,应该怎样建设一个检查制度完善的社会,怎样创造一个一直兴盛下去的国家。

参考文献:《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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