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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议叙”制度来看清代文官的奖励机制

古代帝王都十分重视“赏”与“罚”的作用,并将它们视作治理国家的“二柄”。君王手里的赏罚固然会应用于普通百姓,但更多是针对

古代帝王都十分重视“赏”与“罚”的作用,并将它们视作治理国家的“二柄”。君王手里的赏罚固然会应用于普通百姓,但更多是针对官员。其中,奖赏是君王劝勉官员的积极行为,在文官制度中的重要体现就是行政奖励。

在清代,文官的奖励机制是议叙。所谓叙,就是评议等级次第的意思。

作为清代文官奖励的议叙制度,一共有十二个等级,通过“加级”与“记录”组合而成,加级一次,相当于四次记录。

最低级别的议叙为加记录一次,以上依次为记录二次、三次,再上就是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以此类推,到加三级记录三次为最高等级的奖励。

在记录与加级之外:

也就是说,议叙也可以直接晋升。这类情形,需要由吏部文选司归入即用班,等待升用,同时还能算增加一级。在考核中得到“卓异”评定的,也能同时算作加一级。

另外,职位上的重用与职务上的提拔,也是对文官的一种奖励,但这类情形考虑的是职位上的需求与人事安排,并非制度化的奖励措施。

清代文官议叙加级或记录,都需要在吏部注册,以备查考给奖。这个注册科不仅仅是最后算总账就行了,而是必须明确记载加级和记录在何时、何任获得。

奖励究竟在何时、何任获得,将直接影响到这些奖励对于官员的作用,所以,注册的明确对于官员极其重要。为此,清代律法针对针对不同情形(丁忧、降调、终养、已升、未升、即升、解任、休致)的官员做了具体规定:

如果因为作奸犯科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正在被审查的,那就需要等到事情完结之后才能另行议叙;

对于已经升任的官员,原任内还没有注册的记录或加级,都可以在升任内注册;

如果原来受到的奖励为“即升”,但又已经升迁了,即升就可以折算为四次记录加以注册;如果已有议叙即升的奖励,尚未升任就再次获得议叙即升的奖励,那就将后一次即升改为记录四次,在升任后加以注册。

在前任内得到的议叙,在注册之后也能带到新职,但随带的方法因具体情况而又有所不同:

只要是前任内获得的记录,不管是调任还是升任,都能讲记录带到新任内;

如果是加级,则只有相同品级转补、调补的官员可以带入新任,升任者就不能把加级带入新任内;但如果是在议叙加级中吏部声明“随带”字样的,则没有限制,升任者能够随带。

对于那些没有明确是否“随带”的,就改为在新任内记录一次。不过,如果是因为军功而获得的加级,不管有没有注明“随带”都不受任何限制。

与处分相比,议叙有更大的主观性与灵活性。因为议叙本就是激励官员更加积极地展开工作,到底该怎么干,只有身临其境才清楚,因此而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尽管如此,清代律法还是对应该议叙的事项和奖励的标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为议叙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完成稽查私盐的工作,是法定的可得议叙事项,具体的议叙标准为:

如果专管官一年内可以破获大伙私盐案一起,加一级;破获两起,加二级;破获三起,就可以不论历俸年资即升。

对于兼辖官,如果一年之内其部属破获大伙私盐案一起,记录二次;破获两起,加一级;破获三起,加二级;以上再每按一起向上递增,直至加三级记录三次。

如果地方官抓捕了盗犯,就会有进一步的重奖。但前提是拿获邻境盗犯,如果抓获本辖区的盗犯,那只是守土有责。如果抓获的是重犯,只要是三人以上,都属于重奖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拿获罪犯的地方官由督抚奏请吏部引见,就能立即晋升。

刑部司官,负有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因此,如果能驳正案件,也能获得议叙。在复核案件时,每更正一起,就有记录二次的奖励。

清代文官除因业绩议叙外,还有捐纳议叙。钱能买到官职,自然也能买到奖励。例如,乾隆三十年就规定:

捐纳议叙没有时间限制,外省府、道、州、县官员,如果遇到可能被降级处分时,很多人就会马上捐纳以抵消处分。

当然,更多的议叙事由难以在规则中量化,只能是当某人的工作得到大臣或皇帝的认可应当给予奖励时,依据情况加以议叙。

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省文官有劳绩而应议叙,按照官阶高低,分别列入各项题本报告吏部。

如果只是负责临时性事件,比如治水、平叛等,由该事件的最高负责人上报题本;而日常工作中的劳绩,则由各省督抚或所在衙门堂官负责上报。其中,京官四品以下与外官道、府、州、县于十日之内汇总上报,外官中的教职、首领、杂佐则是一月内汇总上报。

外官与京官三品以上的官员议叙,需要专案报告,而四品以上则是汇总以后再上报吏部。吏部收到题本后,由考功司负责审议,依据已有的法律与惯例拟定议叙等级,然后由皇帝批准。

官员因某件事获得议叙,以任内之事为准。对于有兼任的官员,如果有几项任职或一项事件都可以议叙,只许以一项议叙。

对于清代文官而言,议叙只是奖励而非直接的晋升方式,也没有物质奖品,但对宦海浮沉有重大影响。议叙得到的加级或记录,是官员日后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一项荣誉,还能抵消未来可能的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大清会典》《清史稿》《清朝官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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