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商周时起,精兵悍将就以其维护统治、威慑四方之功用而颇受统治者重视。但商周之时对于军队的管制力度却明显软弱,乃至于四方叛乱、佣兵自重之现象屡见不鲜。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历史现状与军队的领导体制,尤其是军政实施及其监察体制不可分割。引言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对军队的管制意识明显增强。但由于战乱的缘故,军中主将的权势仍然巨大,"主将主军"的集权意识也被统治者所认可。而在这种主将集权的意识支配之下,军政条令的监督与实施,理所当然的成为了主将特权,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再次造就一批杀伐果断的佣兵自重之将。
秦汉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开端时期,同时作为奴隶社会终结者的大一统王朝,一方面继承着既有的官府体制和领导模式,另一方面又在开创并完善着封建王朝的一整套统治模式。
军政制度是封建王朝的体制关键,而秦汉时期的统治要求是:既要充分发挥军队的战斗力,又要监督军队将吏。这就要求着整个军队体制内,既要发挥主将的统兵大权,又要发挥军事监察制度对将吏的监督作用,以确保军队为朝廷所有,为朝廷所用。
秦汉军队
所以,在这种体制下,军队内的执法与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周朝开始,军中并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大小事务一般都是由将帅直接处置。而到了春秋时期,如前文所言统治者需要控制军队,所以出现了早期的监察岗位,是为"军正"。《史记》记载:军正古官,主军法也。
由此,中国军事史上的监督体系逐步铺展开来。而军正一职其实自春秋时起设置,一直到两宋时期才退出历史舞台。但"军正"是一个职位,而没有形成机构,所以说它终究有权力限制。那么在秦汉时期,军队内的监督与执法机构,经历了哪些思想观念和体制的沿革?本篇文章,就秦汉军政监察机构展开论述。一、主将负责制
在秦汉时期,尤其是在秦时,主将拥有绝对的专杀之权,凡手下所统之兵,无不治。这也是其时社会整体环境影响之故,秦未开元一统之前,是大争之世,所以一支好的军队和一位优秀的将领,是为举国之福。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高统治者需要给予主将充分的统兵之权,而只有主将掌生杀大权,士兵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战斗力。据《淮南子》记载:主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复操斧,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下比渊者,将军制之。"
也就是说,代表生杀大权、代表至高权力的象征物"斧、钺"由统治者授予主将。所谓上至天、下至渊,只要你拿着这斧钺,就没有不能管制的。而这种权力的授予,主要还是在军队内部,即军政体制内主将说了算。
这种军政体制,便是军事监察体制之主将负责制的早期萌芽。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军队中已有"军正"一职的设置,当然由此也看得出军正所发挥的效用不大,甚至于无实际工作。
我们知道,秦朝时期的军队动辄数十万,少则数万,即便是由主帅负责进行统兵和军队纪律条例的监督,任务量也十分繁重。主将的根本任务是克敌制胜,所以当时对军队内的刑罚监督不多,最常见的就是主将通知士兵注意事项和处罚原则,但凡有严重违反军令的,杀无赦便是。
事无绝对,在军中主将即便是有着专杀之权,也不至于事无巨细而悉数亲力亲为。对于将吏尤其是吏卒一般性的违纪,如果没有什么重要的情况存在,主将是从不亲自处理的。延寿尝出,临上车,骑吏一人后至,敕功曹议罚白。――《后汉书》
在整个主将统领的军队内,按照主将负责制的模式,又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层级负责制。
也就是说,当时主将可以诛杀手下的任何一个将领,而每一个将领又负责着自己统领的那一部分队伍,可以在队伍内进行杀罚决断,由此层层递进。如《尉缭子·束伍令》记载:"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什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由此可见,主将负责制在当时军中作为军政监察体制存在,是呈系统性的。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诸将权重,或有叛乱之威胁、或有统治者的不信任危机。所以到了汉朝时期,情况又为之一变。
秦朝时期军政监察与处置,随意性较强,但到了西汉时期却渐渐步入了"人权化、法治化"轨道,即主帅不敢随意处置诛杀将吏。
汉将卫青
随之产生的影响是,军政监察机构逐步完善,主将的处罚权日益衰微。例如,汉武帝时期大将军卫青北击匈奴时,卫青作为主将,本应该是握有诸将的生杀大权,以便于统兵御敌,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当时卫青帐下大将苏建犯有大罪,卫青作为主帅确有"生杀大权",但却不敢擅作主张。
由此可见,主将负责制逐步由军事指挥负责制和军事监察负责制分离开来,主将只作为统兵御敌指挥战役的军事首长,战争指挥权是没有大幅度削减的,但对于帐下将吏的监察处置权却逐步消减。
当然,此消彼长是自然法则,正所谓"一阴一阳谓之道",在主将负责制衰退的同时,另一方面的军政监察体制却迅速成长了起来,这便是监察机构负责制。二、监察机构负责制
监察机构自古有之,至秦大一统之后,朝廷内便有御史大夫全权负责监察一事。而在这种集权体制之下,对于军队进行监察管理,必然是制度发展的趋势所在。
秦汉时期的军政监察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化,横七竖八的军政监察机构,林林总总有数十处之多。这些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地位以及性能也是各有不同,都是随着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在不断调整。
这些监察机构,分析来看的确有几分戏剧性。在秦汉时期,朝廷所设置的军政监察机构包括监察职位,没有多少具有统一性和长效性。这些监察机构,有的是历史沿用的常设机构却早已没了实际效用,有的是新设的监察机构却是三分钟热度,有的则是朝廷派出的监察巡视机构。总体而言,秦汉时期的军政监察便是在这些机构、职权变幻莫测的现状下进行的。
秦汉大军1,常设监察机构
军政监察机构,在早期其实只是一个职位,由于事务繁杂一人难以处理,所以逐渐围绕监察职位,形成了一股势力圈。久而久之,职位名称习惯性被当作那个势力圈的代名词,监察机构也随之成为了人们的意识常态。
秦汉时期常设的军政监察机构,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军正"和"军中刺奸"。
"军正"作为春秋时期的专设机构,具有监察军队的独特功用,秦汉一统后便继续沿用。但从前文的"主将负责制"不难看出,在强秦时期,军中完完全全是主将专权,也从侧面预示着"军正"这一军政监察机构的权势衰落。史料记载:"师古曰:"南北军各有正,正又置丞。"……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
由此可见,"军正"作为常设监察机构,是配合着副职即"军正丞"共同开战监察工作的。西汉时期,军政监察机构再次活泛起来,加之像汉武帝一样具有雄才大略的集权君主统治下,主将专权难以为继,随之而来的便是军队内监察机构的设置。
但汉武帝终其一朝都是在征战四方,所以没有完完全全形成常设的监察机构,直到王莽时期,汉朝定制的军政监察常设机构才确立起来,是为"军中刺奸"。据《王莽传》记载:置执法左右刺奸,选能吏候霸等分督六尉、六队,如汉刺史。
秦末农民军
王莽将军中监察机构下放到基层部队,思想不可谓不超前,而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刘秀大一统后,便沿用了王莽时设置的"军中刺奸"这一监察职,并且以此为定制。值得注意的是,"军正"是主检举事,而"军中刺奸"则主执法事。2,临时监察机构
作为常设监察机构的对立面,秦汉时期的临时监察也十分兴盛,随之而来的便是大大小小的临时性监察组织进入军队之中。
这种临时性的监察,在表面上是作为皇帝的慰问团入驻军中,实质上是在暗中开战监察工作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临时性的监察机构入驻军中,作为秦汉时期常设监察机构的补充,展开监察工作,本质上则是对常设机构的不信任。
但不管是哪种形式,这种临时性军政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经常性使用,体现的则是封建王朝的集权制度。临时性的监察机构主要有两种,其一为"谒者",其二为"绣衣直指使"。据《百官志》记载:"监察黎阳谒者,世祖以幽、并州并骑定天下,故于黎阳立营,以谒者监之,兵骑千人,复除甚重。"
也就是说,"谒者"从最开始的皇帝近臣,成为了临时性的军政监察员。由于"谒者"的特殊身份,所以这种临时的监察比任何一种形式的监察都更具有实效性。
汉武帝
作为与"谒者"齐名的,同出一脉的临时性监察机构,"绣衣直指使"亦是由朝廷内部派出的军政监察巡视机构。史料记载:御史大夫领绣衣直指,出讨奸滑,理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
由此可见,汉武帝时期对于军队的监察并没有丝毫松懈。单就绣衣使的职权而言,与"谒者"也有明显的职责分别。"谒者"作为皇帝的亲信使者,负责的是监察军队对皇帝的忠诚度,而绣衣使作为检举机构和朝廷派出的执法机关,负责的是监督执法、督察军纪。王朝通史评语
秦汉时期的军政监察,大体上囊括了其时军队内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从监察到检举,再从检举到提送执法,条条款款明显具有规范化制度化色彩。
此外,秦汉时期的军政监察,不仅仅是针对诸将和军吏的,对于军中主帅也有相应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官员加以牵制、监督。这一监督军中主帅的职位,谁都不陌生,即"监军"。
"监军"一职设立较早,而担任此职位的,也往往是皇帝的亲信大臣,所谓"亲信大臣",其中蕴含的特殊意味,世人皆知。在秦汉时期,皇帝派遣"监军"奔赴军队之中,随即接收兵权,独揽军政大权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如《后汉书》记载:“帝乃使虎贲中郎将梁松乘驿责问援,因代监军”。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监军一般是作为皇帝的意志传达而进入军队内部的,随之而来的便是主帅实权被监军代行。
纵览秦汉时期的军政监察机构,无论是军中主帅还是军中一般将吏,都有相应的监察体制进行监督。这不仅仅是军政监察体制的完善,其背后蕴含着的,则是封建集权体制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汉书》,《后汉书》,《淮南子》,《白虎通疏证》等